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丨芷江县查获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加工利用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6-08-03 10:0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3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对某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开展突击检查,公安、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指导。经查,该加工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贮存、拆解、熔炼及铅锭生产。该场所无专业环保处置设施、无规范污染防治措施,非法收集、处置的废铅酸电池及废渣等总量远超三吨刑事立案标准(其中废铅酸电池31.31吨、废渣3.99吨、含铅烟道灰6.76吨、铅锭18个共计42.44吨)。经现场执法监督监测,周边土壤及水体暂未超标,未造成实质性污染损害。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拆解、处置废铅酸电池现场 查处情况: 案发后,芷江分局立即对涉案场所实施封闭管控,对生产设备就地查封,对涉案物品依法查封扣押。坚持“快速处置、风险清零”原则,紧急协调有资质单位,在48小时内将所有涉案危险废物及环境风险物质全部转运至规范化仓库贮存,彻底消除现场隐患。 执法人员对涉案危险废物及环境风险物质进行合法安全转运 鉴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且非法处置量已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之“严重污染环境”标准,芷江分局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将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备案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涉案危险废物及环境风险物质转运至的资质环保公司仓库贮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批先建擅自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加工利用及铅锭冶炼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线索快速响应,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同时,快速、规范的危废转运和现场查封措施,有效防范了次生环境风险,体现了“查处与防控并重”的执法理念,对同类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办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价值。该案的查办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对规范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行业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对涉案生产设备依法实施就地查封 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