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10:57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4-045230 文号:怀政办发〔2024〕26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4-010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9-14
签署日期:2024-09-14 登记日期:2024-09-14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09-14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24-01006


怀政办发〔2024〕2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防止形成新的数据烟囱和数据孤岛,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市本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市本级预算资金、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借贷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网络安全等项目。信息化项目分为涉密信息化项目和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其中,涉密信息化项目由市委办牵头负责前置审查工作,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局牵头负责前置审查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需要、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牵头组织项目的需求调研、设计、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采购、建设实施、测评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主要应用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数字怀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数据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统一上云”的原则,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基础信息资源统一统筹运用市政务云平台资源,原则上不再分散运行和应用;

(二)按照“统一汇聚”的原则,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的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与怀化云计算中心,原则上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通过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与怀化云计算中心交换实现;

(三)按照“统一接入”的原则,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应用平台统一接入城市大脑中枢平台,赋能城市大脑建设;

(四)按照“统一联通”的原则,网络资源统一管理整合,自建业务系统应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分别接入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全面统筹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相关规划,审定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市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组织编制数字怀化建设总体规划,拟定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审批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项目技术性审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决算评审,督促提高预结算绩效。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内容。

市公安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原则上每年10月底向市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上级单位要求在专网中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扩建、设备的更新、专线的租赁等除外);

(三)不在市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市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项目;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数据局备案;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0万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开展可研报批、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需开展可研报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批、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均应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全口径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数据局对项目建设中政务云资源集约应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应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后续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对所使用的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严格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后续项目建设审批及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数据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简要流程图

      2.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表




相关附件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