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9 15:23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0-039111 文号:怀政办发〔2020〕13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0-010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10-06
签署日期:2020-10-06 登记日期:2020-10-06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0-10-06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HHCR-2020-01005


怀政办发〔2020〕1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6日


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怀化市城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包括配建地下车位和单建地下车位。配建地下车位是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含利用地形坡度修建的车位、车库(架空层)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等〕;单建地下车位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车位。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停车位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等工作。

市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20%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转让、出租及抵押)。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比例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地下停车位登记时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

第九条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其产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均需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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