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9-01005
怀政办发〔2019〕8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道路运输客运服务体系,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14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14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建设“四好农村路”精神,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市场参与的组合作用, 实现城乡道路客运资源共享、政策协调、衔接顺畅、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的客运发展目标,构建和完善我市城际、城市、城镇、镇村道路客运网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协调发展。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政策引导,建成城际、城市、城镇、镇村协调发展的客运网络,逐步消除城乡客运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
(二)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落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一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政策的扶持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配合联动,为城乡客运一体化提供优良的服务。客运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认真实施,努力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做到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按照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所必备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可先选择较为成熟的线路和区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坚持便民利民和市场参与。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客运的公益属性,不断满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线路在便民、利民和惠民方面必须有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城乡道路客运通达深度和覆盖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公交化改造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干支线路合理布局、站点班次合理设置、车型运力合理配置、区间票价合理核定、服务标准合理制定,使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既开得起来又跑得下去。
(五)坚持因地制宜和安全稳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跨市主城区城乡道路客运整合、改造,公交线路的规划、许可、调整,指导跨县市区城乡道路客运改造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客运资源的整合、改造和公交线路的规划、许可、调整。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抓住经营期满等有利时机,采取兼并、收购、重组、入股等方式妥善安置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资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尽可能减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维护城乡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局面。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市城区公交线路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50%,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率达到85%,万人公交车保有量达到14标台以上;县市区城镇域内20公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保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二)全市乡镇通车率达到100%;行政村通客车率达到100%;
(三)新投放和更新的运力优先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四)公共交通和实施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运营补贴兑现率达到100%,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不低于社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五)建立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系统和IC卡系统,实现城市、城乡、镇村公交IC卡互联互通。市城镇区公共汽车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乘车一卡通使用率达80%以上;县市区公共汽车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乘车一卡通使用率达60%;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功能,建成公交智能站牌、网络预约车平台;全市三级以上客运站全面实现联网售票。
(六)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城乡客运投诉处理办结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创新安全管理模式
各县市区要创新城乡客运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安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安全措施,有效解决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存在的政策“瓶颈”问题。按照“一县一公司、公车公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原则,积极引导客运企业整合现有资源,组建新的经营主体,实现公车公营的目标。
(二)编制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城乡客运服务设施和营运线路,合理调控城乡客运资源。同时,将城乡道路客运站建设纳入本级城镇体系或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和实施。
按照管理层级,县市区城镇区20公里范围内的县内班线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后实施城乡公交化改造;涉及市主城区城镇区30公里范围内的班线改造以及比邻县区班线改造后公交线路进入市城区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后实施。改造中,现有道路班线通行道路暂时不具备通行公交车条件,且城乡居民出行有需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创新道路客运经营方式,着力推进乘用车定线客运,有效解决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三)完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
1.积极改善农村公路通车条件。对乡镇通往行政村的现有农村公路和桥梁,不符合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的,要纳入“四好农村路”规划加快改造,力争2020年完成。加快建设通往集中居住点等重要节点的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继续实施拆渡建桥,发展水上客运,切实改善岛屿村群众的出行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新建公路安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2.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要求,在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时,加强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强化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政策引导,不断完善站场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确保已建成的农村客运站及时投入使用,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亭)等基础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构建城乡客运服务网络
1.加快城乡客运结构调整。坚持市场运作,鼓励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支持鼓励通过股份制改造、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市主城区公交经营主体严格控制1家,道路班线公交化改造后公交线路进入市主城区的,一律由具备公交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各县市区原则控制1家企业经营,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可以放宽至2家。创新监管模式,采取公交化营运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对全面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农村客运班线以及推行“镇村公交”的线路管理,参照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实现政府对企业,企业对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有效监管。按照尊重历史和减少中间环节的原则,经营者负责原有运力消化。经营模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员工化管理,杜绝承包经营、挂靠经营。
2.优化城乡客运运行模式。在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道路条件状况、群众出行规律等情况,实现多样化的运行模式。对道路班线具备公交化改造道路通行条件,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可实施公交化改造,积极发展“城际公交”“城市公交”“城乡公交”“镇村公交”,降低票价,加大运力投放和发车密度,方便群众出行。因主线实施公交化改造导致相关支线客流不足或不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而当地群众确实又有出行需求的,可保留一定的支线客运班车。保留的客运班车,必须实行公车公营。经辖区交通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确实经营困难的,同级政府可给予扶持。
3.实行原有客运运力的有序退出。为切实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全市农村客运班线2年内必须做好退出运输市场升级改造,按照到期终止、依法收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实施公司化改造。凡纳入我市主城区周边或县市区城镇区域公交化改造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线路原则上不再新增车辆;车辆经营期到期的,具备公交通行条件的,一律不再续期;车辆经营期到期后暂不具备通行公交车条件的,可由企业向具备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年;妥善处理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现有农村道路客运运力,对于道路客运班线,可以退出的尽量退出,暂时退出有困难的,也可作为补充运力予以部分保留。
4.进一步提高建制村通客车率。在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各县市区要加快通客车路线的窄路加宽工程建设,着力推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预约客车、定时客车等多种方式解决群众出行。2019年底,全市所有建制村,力争全部实现通客车、公交车、网约车、乡村巴士等,确保群众出行需求。
5.明确城乡公交化基本条件。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客运班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交警等部门联合评估验收通过后,比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实施公交化改造但未达到条件的客运班线,比照道路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改造应具备的条件为:(1)道路及配套设施符合条件;(2)市主城区原则上不超过30公里,县城城镇区不超过20公里;(3)经营企业具备经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公交经营资质;(4)具有完善的组织运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按照公交方式(低票价、严格发车时间和间距)等组织运营管理;(6)实施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7)经营的公交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经过公安交警办理注册登记;(8)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群体免票或优惠乘车);(9)申报程序合法(经申报、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城乡客运一体化政策体系
1.加大对城乡道路客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客运停靠站、招呼站、候车亭建设资金应纳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预算,对已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的城乡客运站、招呼站建设项目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保障城乡客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划拨方式供地。
2.建立完善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的支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城乡公交运输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优惠(免费)乘车以及城乡公交企业承担的政府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压力任务、方便市民群众出行开通的冷僻线路给予补贴。对城乡公交企业的新车购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乡客运使用低排放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按照“群众得实惠、企业可持续、财政给支持”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乡公交运输企业经营健康发展。
3.完善城乡客运票价机制。在实现城市、城乡、镇村公交低票价政策的基础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供需关系以及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实行优质优价。原则上,对农村客运票价至少下降30%。
(六)强化城乡客运市场监管
1.严格和简化审批程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城乡道路公交验收程序,对企业完成公交化改造的线路和车辆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城乡客运的道路通行条件,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核。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研究制定城乡客运行政审批减政放权的相关配套措施。
2.规范城乡客运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速、超时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城乡客运市场秩序稳定。交通运管(城市客运)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3.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城乡客运企业要落实安全、维稳主体责任,建立源头管理、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的城乡客运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对违纪违规的从业人员从严处理。
五、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惠民工程”来抓,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力度,让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建立政府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