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8 11:12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02839 文号:怀政办发〔2019〕2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19-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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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CR-2019-01002

怀政办发〔2019〕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建设、保护负总责。

2.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治理。从水源安全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持续深入推进水源安全专项检查,加快推进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3.坚持长效管护,健全制度。着力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监测监控、风险应急等,构建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和保护。水源地管理机构责任明确、经费落实、制度健全、设施完善,属地管理和部门有效联动。水源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生态良好、水景优美。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各地要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确定第二水源。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河道、湖泊等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二)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三)落实保护饮用水源措施。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形成“水量保障、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逐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整合监测资源,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问题。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应对能力。畅通检举、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会同市水利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及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等进行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市本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相应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资源及水源工程建设等进行巡查。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四)市公安部门: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五)市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参与市本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论证,定期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参与市本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七)市财政、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健全保护管理责任体系,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九)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质(含地下水)监测等。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并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改善整体水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长制、水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对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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