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4-01008
怀政办发〔2014〕1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和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是指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对建设项目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收费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项目、标准、范围及文件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因中央和省里收费政策变化,需取消建设项目收费或调整征收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职责依程序,采取发布《通知》或《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工作,由各相关执收单位负责收费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收费复核、征收管理、减免报批、资金分账核算,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下设五个柜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并从相关执收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供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产权登记和交易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在执收专柜集中缴纳办理。
建设项目在供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产权登记和交易环节所发生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中介服务性收费,不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管理,其交费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中介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等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 下列9项收费(含发生费用)在供地许可环节和国土发证环节收取:用地管理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拔地定桩放线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供地许可环节收取;土地出让收入、证照工本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国土发证环节收取。
第九条 下列7项收费(含发生费用)在规划许可环节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日照分析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费、工程竣工测量费、现状地形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下列8项收费(含发生费用)在施工许可环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住建代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服务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检测跟踪服务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下列8项收费(含发生费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办证环节收取:白蚁预防费、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收取;房屋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档案利用服务费、网络信息服务费、价格调节基金(房产代征),在房屋产权办证环节收取。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在供地、规划、施工、产权登记和交易环节中涉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启用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系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系统管理:
(一)受理登记与数据录入。相关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义务人申办事项,应当向缴款义务人提供《怀化市本级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审批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登记,并将基础数据录入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系统。
(二)并联审核与财政复审。相关执收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缴款义务人应缴收费项目和金额进行并联审核,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阶段按比例的征缴方式,即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缴费用时先缴纳50%,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缴纳至80%,申请竣工验收时缴清全部费用。市财政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缴款与开票。缴款义务人通过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将应缴金额足额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财政局在查验缴清相关缴费手续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运用分账功能在相关执收单位之间进行自动分账。
(四)解锁与办证。市财政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系统自动解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方可办理供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规划局在组织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查验集中收费的缴纳情况。需补缴收费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执收专柜集中办理缴款手续后,市规划局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书。
第十五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市本级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代征手续费可以从集中收费征收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相关的日常运转、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稽查、协作、考核和奖励等支出。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在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在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征收减免等环节不认真履责把关,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非税收入流失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具体操作规程、流程图和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的管理、考核、激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