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上级有规定。2011年8月,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规定:“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2009年1月,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系统中运行。”2011年5月,《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两个以上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设在政务服务平台的窗口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协办部门所设的窗口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市委市政府有要求。2013年10月,市政府召开市直单位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会议要求:“要突出房地产报建和国土收入两个重点领域收入的征缴,实行‘一张表结算’、‘一票制把关’。”2014年3月,市政府印发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的《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推行‘专柜执收、打捆收费、以票控费、凭票办证、系统控制’的非税收入收费控制模式,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缴和非税收入缓减免的监督管理。”2014年7月,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明确:“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
(三)周边有经验。2013年12月,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办法》,对并联审批各阶段涉及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部分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并联审批收费。非税收入并联审批收费管理办法,被长沙、株洲、衡阳、邵阳、常德、益阳等市普遍使用。安徽省池州市从2008年起,按照“分类申报、一口受理、一次执收、一费缴清”的原则,对各类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统一征缴各项收费。
(四)现实有需要。包括国土出让收入和城市规划配套费在内的建设项目收费收入,是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重要来源。由于多头审批、违规审批缓减免非税收入问题的存在,市本级建设项目收费收入流失十分严重,存在重大管理风险。以城市规划配套费为例,市直每年报建面积在200万平方米以上,按收费标准75-100元的平均数测算,每年应收1.75亿元,按减免一半测算应收8750万元,2013年实际入库4010万元。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二)省级。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释义”,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省财政厅《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市级。市政府《怀化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办法》、《怀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等。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一张报表结算。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国土、规划、施工、房产环节纳入一张表结算范围。
(二)一个专柜执收。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集中收费执收专柜,形成执收单位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市政务中心督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一次缴款把关。建设项目在供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产权登记和交易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在执收专柜集中缴纳。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阶段按比例纳入一次缴款管理,在项目报建时缴纳费用的50%,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缴纳至80%,申请竣工验收时缴清全部费用。
(四)一个系统监控。启用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系统,将受理登记与数据录入、并联审核与财政复审、缴款与开票、解锁与办证纳入系统进行管理。
四、焦点问题
(一)关于环节划分问题。本办法将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划分为国土、规划、施工、房产四个环节。部分单位认为:我市过来只对规划和施工两个环节的收费实行集中收费统一管理,建议把国土和房产两个环节的收费不纳入集中收费统一管理。结合周边市州的经验,例如:永州市将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划分为立项、供地许可、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包括国土和房产环节。国土证是办理规划证、施工证、房产证的起始环节,房产证是建设项目收费的终结环节,对于国土、规划、施工三个环节具有把关作用。对从国土证开始到房产证结束全过程进行监控,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收费的全过程监控。
(二)关于项目设置问题。本办法将32个收费项目纳入集中收费管理范围,其中主办单位21个占66﹪,协办单位11个占34﹪;政府性基金项目7个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个共15个占49﹪,服务性收费项目16个51﹪。部分单位认为:纳入集中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太多,表示只负责主办单位收费项目的收费工作、不负责协办单位收费项目的收费工作;作为政府机关应该负责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不应该负责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本办法规定的集中收费管理模式,是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并纳入市政务中心执收专柜集中办理,没有改变各自的执收主体。市政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把关,符合《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要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也是非税收入,都是财政收入监管的范围。
(三)关于结算方式问题。本办法规定缴款义务人将应缴金额足额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财政局在查验缴清相关缴费手续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运用分账功能在相关执收单位之间进行自动分账。部分单位认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可以采取这种结算方式,服务性收费还存在不确定因素。我们对10个收费项目采取“系统计费、财政复核、直接缴款、自动分账”的结算方式,对22个收费项目采取“手动计费、单位复核、全额预收、据实结算”的结算方式,可以根据服务性收费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四)关于审批程序问题。本办法规定相关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应缴收费项目和金额进行并联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工作。部分单位认为:在实施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仅与本单位的办事效率相关、而且与有关单位的办事效率相关,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我们对10个项目采取“系统计费、系统审批、财政复核”的审批程序、对22项目实行“手动计费、并联审批、财政复核”的审批程序。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同时进行自己负责事项的审批,不涉及其他单位负责事项的审批,即并联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