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9-27 14:42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一、出台的必要性

第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今年是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第二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写入了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报告。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出台,省级层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市级层面有必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支持县市区更好推进工作。

第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已纳入今年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十条措施的出台有助于指导县市区明确工作思路、方向,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助于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实现各项既定目标。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份,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政策文件起草工作,于7月份形成了《十条措施》(初稿)。8月3日上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座谈会,听取局相关科室、市质安监站及部分居民代表意见建议,会上收到的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8月3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对文本再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8月4日上午,邓小建副市长主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保中心、市城建投、市水务投、市交建投、鹤城区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国家电网怀化分公司、怀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怀化市自来水公司、三大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中国铁塔公司、有线电视等单位参会,会上收集的意见建议基本采纳,修改形成了《十条措施》(送审稿)。8月27日,《十条措施》经第五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条措施制定情况如下:

1.第一条 精心编制改造规划:根据国办发〔2020〕23号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同时,为了更好契合省市“十四五”规划和省住建厅有关最新要求,我们在措施中明确先行编制2020-2025年改造规划。

2.第二条 着力加大政府投入:从市级预算中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用于市主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补助,鹤城区和怀化经开区按同等标准配套补助;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安排不少于10%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3.第三条 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主要援引国办发〔2020〕2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等内容。

4.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结合我市实际,探索“政府+市场+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模式,鼓励企业通过获得经营权的方式参与老旧小区充电桩设施、停车场、物业管理等项目建设。

5.第五条 有效盘活存量资源:主要援引《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中第四大点的第(一)、(四)小点内容。

6.第六条 建立健全分担机制。基于国办发〔2020〕23号文件中“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的规定以及出于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考量。我们结合湘潭市十条措施及我市实际,形成了本条内容。

7.第七条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由于国家、省级层面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我们在制定第7条措施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中适用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该文件于2016年8月29日重新公布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29日)关于税费减免的有关规定形成以下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的依据参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中第六条的规定。

8.第八条 全力优化审批流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改造方案,形成审查意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确定的联合审查小组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情况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项目,县市区可提请市联合审查小组予以指导。审查意见作为改造项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联合审查通过后的改造方案,同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备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该内容主要结合国办发〔2020〕23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20〕7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制定。

9.第九条 从严确保质量安全:主要援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文件内容。

10.第十条 不断完善小区管理:援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文件内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