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起草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11 11:16信息来源: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有指示精神:2020年2月2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

第二、此项工作是省政府2020年工作报告中重点工作部署。

第三、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底前须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其主要制定依据如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2)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

(3)《关于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43号);

(4)《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怀政发〔2013〕5号);

(5)《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怀政发〔2013〕6号);

(6)《怀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怀政发〔2016〕17号);

(7)《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号)。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送审稿)按照《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怀政发〔2013〕5号)框架,加入《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怀政发〔2013〕6号)、《怀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怀政发〔2016〕17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号)等现行政策内容。

(二)《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送审稿)中相对现行政策仅提出两项调整之处。一是将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调整为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相比原标准,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我市属于全省最低值,此次调整整旨在更好发挥分级诊疗作用,遏制降低门槛住院现象,对患者基本无影响。二是按照文件要求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由2015年的8000元调整为10000元,微调后仍为全省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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