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19-00001
怀政函〔2019〕1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既有普速铁路沪昆焦柳渝怀线怀化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决定在既有普速铁路沪昆线(途经溆浦县、辰溪县、中方县、鹤城区、芷江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焦柳线(途经麻阳苗族自治县、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会同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和渝怀线(途经麻阳苗族自治县、鹤城区)怀化段线路两侧设立铁路安全保护区。现通告如下:
一、既有普速铁路沪昆线、焦柳线、渝怀线怀化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3. 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4. 其他地区为15米。
以上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程序划定。
二、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踩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人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