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考核[2008]8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我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考核[2007]202号)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监管企业总额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今年已核定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时,要坚持“两低于”的原则,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从严审核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对盈利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实行按减亏额指标挂钩的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增加亏损。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为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清算后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二、对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时,原则上不得突破预先审核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最高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三、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及政策性调资等应予单列,在年终清算时按实际发放数额予以追加,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四、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以省国资委清算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确认数为准,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企业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据应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一致。 五、企业经清算核准进入当年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为当年实发工资,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的工资指标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须经省国资委、省劳动厅审核批准,并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六、企业在工资总额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附表一)、工效挂钩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附表三)、工资指导线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以及工资总额清算情况统计表(附表五),并提供当年劳动情况年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情况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数审核表,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还应提供年薪批复文件和年薪实际发放情况。 七、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职工利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 八、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于2008年2月底前全部结束。 附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1、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表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 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汇总表 5、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情况统计表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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