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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发布时间:2011-04-11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怀化新闻网讯, 4 7 日,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 41 日起,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启用新的政策条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其中,现有一套房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决定从 20114 1 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与原先政策相比,新政策明确,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其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新政策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怀化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明确了现有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以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家庭中累计已经有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怀化日报记者底健 通讯员 谭雪华  梁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