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征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8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怀市公积金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征信查询工作,确保征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更好地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管理部的征信查询业务在辖区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查询,市中心征信查询业务在市中心信息科征信查询处查询,并加盖查询机构公章。
2、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相关科室在受理征信查询工作时,应征得被查询人本人签字同意,工作人员须引导查询申请人填写《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将身份证正反两两面清晰的复印在A4纸张的同一面上,验明原件,在申请人和领取人处签字并按上右手大拇指手印(具体标准请参照附件填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信息科对所属征信业务应按照市人民银行要求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目录”,建立征信档案。
4、各县(市、区)管理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查询的信用报告数量、拒贷笔数、拒贷金额报送市中心信息科。
5、各县(市、区)管理部查询信用报告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查询。
6、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时,各县(市、区)管理部应及时将相关查询资料报送市中心信息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7、征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评。稽核科和信息科负责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征信资料的监督核查。
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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