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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交通法规,害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9-06-12 14:49 信息来源:怀化交警

案例:

2019年5月23日7时40分许,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N0***2的小型客车,沿怀化市龙泉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龙泉湖路与政通路丁字路口时在不允许左转弯的路段越过中心双黄线左转弯,其车左前侧撞上沿龙泉湖路由东往西靠右直行的邓某某所驾驶湘NY***0号轻便摩托车左后侧,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邓某某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傅某某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并且未注意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邓某某未依法取得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