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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医保罚告字〔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5:07 信息来源: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医保罚告字2023〕1号

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23年9月4日至15日,怀化市医疗保障局对你院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交叉检查时,发现你院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收取动态心电图费用的同时收取心率变异性分析费用、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等14项重复收费行为;存在血液透析滤过收费超物价标准、收取特殊疾病护理与规定病种不符等11项超标准收费行为;存在将电脑骨创伤治疗串换为全身肌力运动疗法进行收费、将慢性小脑电刺激术串换为脑功能治疗仪进行收费等2项串换项目收费行为;存在同时开具常规心电图检查和频谱心电图检查、同时开具粪便常规与粪便隐血试验等4项过度检查行为;存在电解质常规测定没有严格按套餐内项目开展实验并把套餐项目分解收费的行为;存在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胃镜特殊治疗费、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肠镜特殊治疗费等2项虚计费用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281477.33元。

本机关认为,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有患者病历及费用清单、检查笔录、医院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查房情况、药品耗材进销存比对、盘点表、医疗设备及检验试剂、大数据分析数据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院积极配合疑点问题复核和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迅速整改了相关问题,主动退回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现对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叁佰零贰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柒角肆分(¥3027584.74元)处1倍罚款、对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贰拾伍万叁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玖分(¥253892.59元)处2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叁佰伍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元玖角贰分(¥3535369.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叁佰伍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元玖角贰分(¥3535369.92元),你院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院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楼园园            联系电话:0745-2711766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 2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