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8号)精神,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现将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经机构申报、资格审查等程序,确定以下358家医疗机构为怀化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保部门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在认定地市域内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至认定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确认身份信息后,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医疗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二)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以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5%;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10%。以上指标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超过相应比例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如非必需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超过金额予以拒付。
(三)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畅通的转诊体系,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7日,共5个工作日。
四、监督方式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局反映。所反映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
联系电话:0745-2713966
联系单位:怀化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定价采购科
联系邮箱:hhyyfwdjcg@163.com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