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案
发布时间:2026-02-05 16:18 信息来源: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2025年9月,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 1 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规定)和5项一般事故隐患(矿山无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记录等,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企业还存在其他安全隐患。9月28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该企业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矿区存在重大隐患和多个一般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怀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公司处8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消除全部事故隐患。
【典型意义】矿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涉案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和一般事故隐患,应急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形成震慑,有力推动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