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亿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怀环罚字〔2025〕41号)

发布时间:2026-01-04 11:1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541

当事人名称:靖州县亿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金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2974316927XB

地址:靖州县渠阳镇十里村环城北路茯苓科技产业园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111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210日,你公司在对浙DY26M1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第339秒(5025工况)的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之和小于6%,系统出现报警提示。

2.2025年以来,你公司在对湘NVF98118日)、贵EX5710116日)、湘N9783G122日)、湘NFL066(124)、贵BY4263(27)、贵HX0589(213)、贵JBM596214日)、湘NRB987(224)、湘N8YD8936日)、贵HCQ083312日)、贵H79U92319日)共11台车辆进行环保检测过程中,检车过程数据均出现大于1.2的数值,移动摄像头显示排气管冒出黑烟或者蓝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上述情况应当判定为检测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向上述12台车辆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1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认可违法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金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主体资格,接受问询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20251114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站长)吴育达《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吴育达陈述:(对于上述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管冒出蓝烟或者黑烟的车辆,能否出具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是工作人员的疏忽,也是我管理存在漏洞。证明吴育达承认工作疏忽,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4.20251114日,对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张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张莉陈述:DY26M1的授权签字人是我。是我们的疏忽,(按照规范)不应该,不能签字,也不能出具合格报告。”“(上述11台车辆)确认有烟,不能出具结果合格的报告。证明张莉承认工作疏忽,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5.20251114日,对你公司报告批准人、登录员马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马容陈述:只要授权签字人签字我就签字,其他的我都不看。证明马容作为报告批准人,不能做到切实履职。

6.20251114日,对你公司环保检车员伍献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伍献军陈述:(上述车辆)是有烟,是我工作疏忽造成的。不能(出具合格报告)。证明伍献军承认工作疏忽,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7.DY26M1车辆的检测报告、过程数据、系统报警截图各1份。证明你车在检测过程中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之和小于6%数值,系统出现报警提示,你公司仍向这台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8.NVF98118日)、贵EX5710116日)、湘N9783G122日)、湘NFL066(124)、贵BY4263(27)、贵HX0589(213)、贵JBM596214日)、湘NRB987(224)、湘N8YD8936日)、贵HCQ083312日)、贵H79U92319日)共11台车辆的检测报告、过程数据、移动摄像头视频(刻碟1张)各一份。证明这11台车检车过程数据中光吸收系数出现大于1.2的数值,且排气管冒出肉眼可见蓝烟或者黑烟,你公司仍向这11台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9.你公司大厅公示的收费栏照片1张、收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对所有来检车辆均统一按照110/台收取环检费用。

10.你公司人员分工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职务职责。

11.你公司年报、月报表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12.现场调查照片1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开展调查。

13.省厅《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512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202512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减免部分罚款罚金的报告》,视同于陈诉申辩202512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金美进行了询问。经复核,你公司未能就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新的法定减免理由,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中的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

20%(裁量起点)+30%10台以上)+10%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50=30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事后主动采取增殖放流,替代修复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整(13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方式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