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2025〕14号(溆浦乐园竹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16 19:0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溆浦乐园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668585838L
地址:怀化市溆浦产业开发区红花园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处置贮存竹焦油(含竹醋液)的铁储罐时,未按《排污许可证》副本核定的:“竹焦油(含竹醋液)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自行贮存,自行利用,即与碳化废气一起通入烘干工序燃烧处理。”的处置方式将铁储罐内属于污染物的竹焦油通入烘干工序(即锅炉)燃烧处理,而是擅自将铁储罐底部的阀门打开,导致竹焦油(含竹醋液)流进雨水沟并泄漏至外环境,造成污染,引发舆情。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夏洪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5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3.2025年8月7日、8月2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在违法事实发生时在现场,且有放任其发生的故意。
4.2025年8月8日对收购你公司铁储罐的从业人员刘英、孙永红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处置、销售了贮存竹焦油(含竹醋液)的铁储罐的事实。
5.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竹焦油(含竹醋液)应当自行贮存,并与碳化废气一起通入烘干工序燃烧处理,属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涛与孙永红的转账记录截图两张。证明夏洪涛向孙永红出售竹焦油(含竹醋液)铁储罐的事实。
7.你公司《年产1万m³重组竹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溆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溆浦乐园竹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m³重组竹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
8.你公司与湖南雪峰山竹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一份,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溆浦乐园竹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雪峰山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现行使用的《排污许可证》即为湖南雪峰山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实际情况。
9.溆浦公安局的《接报案回执》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的事实。
10.《怀环溆罚〔202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在两年内发生环境违法行为2次。
11.抖音博主“湘仔宝宝”发布的“怀化市溆浦县三坝塘黑水”以及《溆浦县三坝塘黑河后续》两段视频的录像(刻碟)1张。证明你公司违规处置铁储罐中的竹焦油(含竹醋液)引发了网络舆情。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5〕12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的规定。你公司在处置贮存竹焦油(含竹醋液)的铁储罐时,擅自将储罐底部的阀门打开,导致竹焦油(含竹醋液)流进雨水沟并泄漏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方式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