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11号(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8 16:2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11号
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10344125
法定代表人:刘新祥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七组
2021年2月5日,我局接怀化市鹤城区突发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单后,遂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配装式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增加了钢结构部件喷涂作业工艺,属于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2.你公司在钢结构部件喷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怀化市鹤城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鹤环交办〔2021〕2号交办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怀鹤环责改〔2021〕5号)、《关于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油漆房)进度的汇报》、《送达回证》及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明细、整改情况汇报,《怀化市环境保护局鹤城区分局关于年产50万平米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颜料醇酸中灰磁漆采购发票复印件、2020年涂料进货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21年5月1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10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对你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配装式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增加了钢结构部件喷涂作业工艺,属于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壹元柒角整罚款;
2.对在钢结构构件喷涂作业过程中,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