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13号(怀化市辉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8 14:38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市环罚字〔2021〕13

怀化市辉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B6M2X

法定代表人:杨英兰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大坪村钟鼓洞

2021318日,我局收到《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岩旅游度假区卫星遥感监测问题整改的督办函》(怀生环委办函〔202025号),32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督办函中反映的问题,对你公司位于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大坪村钟鼓洞十板坡的悬崖玻璃平台(玻璃栈道望平台)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悬崖玻璃平台(玻璃栈道望平台)项目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前,未依法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512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收到我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12号)后,以承诺书的形式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 有202151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12号)、2021512日《送达回执》为证。2021512日《关于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承诺书》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