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7号(洪江市辰州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1 17:0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7号
洪江市辰州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68018240A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
详细地址:洪江市塘湾镇
2021年1月19日,洪江市塘湾镇平溪河下游洞口县饮用水源取水口发生锑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后,2021年1月20日至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人工投药和PH值测试等操作,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自述材料、李红东手写的《本人情况》、《本人自述》、《书面报告》、技术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接班表、《监测报告》(HHSZ/ZF2021001)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为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洪江市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请示》。《洪江市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请示》中你公司未对违法事实、执法程序、证据及处罚依据提出异议,但恳请我局考虑到:1、你公司因此次环保事故关停矿山资金损失巨大;2、投入资金积极消除影响,目前账面亏损严重;3、2014年7月1日以前并无锑排放指标的相关要求;4、一事不两罚原则,请求减少处罚。2021年2月25日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你公司申诉意见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基本属实,第四点所提“根据一事不两法原则,请求减少处罚”的意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不适用此原则,因此对第四点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2021年2月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03号)、2021年2月5日《送达回执》、2021年2月7日《洪江市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请示》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