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9号(怀化市金达塑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1 17:13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9

怀化市金达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KFYU5K

法定代表人:周启兴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高新区标准化房园区5号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228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环保型可降解各类生产生活垃圾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入园协议书、《关于公司投资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32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 有20213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08号)、202132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即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