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8号(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1 17:1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8号
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593461XX
法定代表人:李吉财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贮存废油墨及沾染物(危险废物代码900—253—12)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审批意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于对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的说明》、《环境监察通知书》、《送达回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关于华宏印务有限公司油墨废水处理整改情况报告》、《油墨废水一体化处理系统采购合同》、《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21年3月8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09号)、2021年3月8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ニ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ー,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