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0〕13号(湖南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30 11:5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0〕13

湖南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6803129634

法定代表人:李绍铁

详细地址: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山宝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0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5000万块烧结环保节能多孔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中方县泸阳镇山宝田炭质页岩矿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县环审(201730]复印件、《中方县采矿权延续联合审查表》复印件、《湖南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同时”环保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资金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屏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0122日向你公司送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0〕0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20201130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0007号)、2020122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拾伍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