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0〕14号(芷江怡安防盗门厂)

发布时间:2020-12-30 11:56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0〕14

芷江怡安防盗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N2672N

法定代表人:谭海军

详细地址:芷江镇下菜园村马家坳老砖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014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位于芷江镇下菜园村马家坳老砖厂的别墅门生产线在烤漆、喷漆过程中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厂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仓库租赁协议》复印件、你厂设备购买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经你厂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0122日向你厂送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0〕00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20201130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0009号)、2020122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