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20号(杨周)
发布时间:2020-01-02 09:44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20号
杨周:
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9998
负责人:杨周
住 址:湖南省洪江市龙田乡大龙村13组371号
2019年9月17日上午,我局接到电话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你租赁用于堆放砂石的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堆砂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19年11月1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21号)、2019年11月27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