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21号(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1-02 09:46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21号
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L4AMNOG
法定代表人:王夏君
详细地址:辰溪县锦滨镇唐家人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排放未取得许可证的水污染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工作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生产明细台账、《关于对湖南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辰环审[2016]7号)、台账、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19年11月1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22号)、2019年11月25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