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6-03-26 08:4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九

洪江区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范要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问题线索,对洪江区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压滤泥饼(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约35-40亩左右,未密闭、未采取覆盖等措施,且在污水处理车间私自设置排水管道。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等规范要求把压滤泥饼贮存在泥饼暂存池,而是随意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应予处罚;该公司未密闭且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砂石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鉴于该公司增设排水管本意为应对汛期泄洪,无偷排生产污水的主观故意,建成后一直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已拆除该排水管,可以不予处罚。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4〕13号),决定对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等规范要求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未密闭且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的行为罚款1万元;对增设排水管的行为不予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被复议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该公司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2025年9月2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湘行申8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生效裁定。

由于该公司未缴纳罚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已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1、排污许可证既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排污单位权利义务的主要来源,必须遵守。本案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行政复议、法院一审、法院二审中,均明确认为企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是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其有关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要求合法有效,企业必须遵守。同时认为,环评文件及其批复、验收报告中对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亦应遵守。相应的,行政机关执法也要以上述文件为依据。若企业因为技术升级改造等原因需要改变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方式,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

2、企业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性质上依然是固体废物,需要遵守行政许可文件的要求。行政机关开展固体废物领域执法时需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要求,依法科学认定固体废物。同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各种废物也要遵守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要求,减少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污染,不能认为综合利用就可以随心所欲。

3、现行法律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实行全面审查,非仅针对诉求审查,行政机关应全面注意行政行为每个环节的规范性、合法性。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仅针对未按规定贮存压滤泥饼而被罚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机关与法院均依法对整个行为即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三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醒办案人员,务必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

4、本案是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典型案例。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本案时,严格依法取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科学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先后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正确面对、积极应对,同样通过法律途径阐明观点,双方充分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处罚决定的严肃性,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