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6-01-12 09:0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
某设备公司“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某设备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消防器材,现场正在生产,喷漆间有生产迹象,喷漆间外地面和雨水沟残留红色漆的痕迹。环评文件规定的需要配套建设的喷漆废气、水漆雾废水等收集处理设施未完全建成,未完成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违法行为(俗称“未验先投”),应予处罚。另查明,该公司2023年12月7日因“未批先建”被罚款10727.5元。
查处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8日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2025年1月8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未验先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2025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该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一、正确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本案中,该公司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应诉,遵守各项诉讼制度。经过庭审,双方充分举证、质证,人民法院保障了双方各项诉讼权利,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该公司既未提起上诉,也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落实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督促广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现行基本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之一,旨在预防、减少潜在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是建设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必须落实其各项要求。本案中,该公司明知各项环评要求,因“未批先建”受过行政处罚,仍然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继续实施“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建设公司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案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24年9月进场建设一安置房项目。2025年11月18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用地属于“一住两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为林地、耕地,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该公司在变更前未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一、本案是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第一起土壤污染防治案件。土壤污染防治在环境保护中属于较新的领域,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有关法律规范有限。相比大气、水、固体废物等传统领域,土壤领域有自身的特点,相关技术也有不同。查处此类案件,切实贯彻了法律规定,为净土保卫战提供执法保障。
二、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土壤污染不易被看到,也难以被感知,而且具有富集性。土壤污染不像水、大气等方面的污染那样容易被发觉,若不及早防治,到发生危害时往往后果非常严重,而且会波及地下水等其他环境领域。“一住两公”用地关系民生福祉,查处本案正是我局贯彻及早防治的具体举措,督促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切实履行义务,保护土壤。
案例三
某投资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建设了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该公司办理了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同时该公司委托某环保公司具体运营污水厂,委托某技术公司运维污水厂的在线监控设备。5月25日清晨,因高浓度来水冲击生化池正常运行,导致外排废水超标。污水厂工人立即关闭了总排口,并报告环保公司及技术公司,三方人员均到场应急处理。由于污水厂工人不熟悉在线监控设备,遂请技术公司技术员帮助标记工况,标记当天6点至19点停排。11点57分标记后,技术员交代工人后续排水时要修改标记状态,随后离开。12点,工人认为手工检测待排废水达标,于是打开总排口排水,后被监控到超标排放持续到16点。污水厂未关注在线监控的浓度,至想到修改标记状态时又因连续输错密码导致账号被锁定,直到26日才通过后台重置密码修改状态。生态环境部通过在线监控发现该异常情况,初步判断涉嫌虚假标记自动监控设备工况,以及以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后交办给我局。
查处情况: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最终认定投资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伪造监测数据,而是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鉴于其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决定从轻处罚,罚款14万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违法主体难度大。办案过程中,投资公司认为自己已将污水厂外包给另外两家公司运营,不应处自己。办案人员向其认真解释,投资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是享有相应行政权利的排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包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投资公司与其他主体间本质上是承揽关系,三方内部矛盾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投资公司接受,现已主动缴清罚款。
二、认定虚假标记及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需要充分考虑主观状态。本案当事人虽在标记“停排”后仅3分钟就排污,但并未干扰、破坏在线监控设备,超标数据照常上报,至12点排水时已应急停排6小时。当事人无从上述行为中获利之可能,反而成了“投案自首”。现有证据指向本案系工人不熟悉在线监控系统操作方法导致,难以证明伪造监测数据。
三、本案是以在线监控数据为主要证据查处的案件,在全国数量不多,充分体现了在线监控的巨大作用。虽无法还原案发过程,但查明在线监控设备正常维护、数据与工况匹配,且排污单位认可,可以采信。最终认定其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