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30 09:27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湖南五颜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华英诉你单位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案(怀劳人仲案字〔2026〕第5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杨华英仲裁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514.6元,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9天=1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工资3718元/月×3个月=11154元、住院护理费141元/天×9天=12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16.4元/月×7个月=32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6.4元/月×6个月=2769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16.4元/月×6个月=27698.4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3718元。
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69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6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83.6元、住院护理费1269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0日至5月25日期间拖欠的3718元工资。
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768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