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3 11:52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202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为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
一是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重点学习内容,推进全市人社系统干部常态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进一步丰富学习形式和载体,通过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线上与线下、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考试相结合方式,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以“温暖社保”活动为契机,深入企业、乡镇社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社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展示。以“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为契机,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
一是学习引领到位。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认真《宪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组集中学法3次,不断提升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二是责任压实到位。制定《2023年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工作要点》,压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行动,做到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三是工作保障到位。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抽调2名法律专业的年轻同志专门从事法规工作。2023年,局党组专题听取法治工作汇报3次,充分保障全局法治工作经费开支。
1、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政府网站、局网站公示67名执法人员名单信息、215项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均按时在局网站上公示,行政行为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近五年来我局制定的21个政策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加强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怀化市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二条措施》,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了文件不违反公平竞争规定。
5、加强行政诉讼工作。全面落实行政负责人应诉工作,忠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个案的处理,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印发了行政负责人应诉通知书的涉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全部到庭应诉。2023年,我局涉诉15件,其中2件未审结,胜诉12件,已结案件胜诉率92.3%。
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2023年6-10月,市人大重点围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对我局进行了工作评议。在评议中,市人大指出的5个问题我局全部整改到位,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
7、强化法治学习宣传。将法律法规纳入党组学习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必修课”,利用“春风行动”、节前欠薪整治、“温暖社保”宣传周等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对广大企业和劳动者集中宣传法治活动5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万余份。建立人社系统媒体矩阵,充分利用“民生现场”“怀小稻人社微课”等媒介强化对惠企惠民政策的宣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局在深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上作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今年以来,我在编制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加大了法治工作力量,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事法治审核工作的人员有明确的资质要求,从我局的实际来看,法律学科背景的人员不多,有法律资质的人员更少,因此在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上做得还不够。二是普法宣传创新不够。普法方式和普法载体创新上做得不够,普法与日常工作开展结合不够紧,利用多媒体手段开展普法宣传做得不够;三是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人社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多,部分执法人员知识储备不系统、不全面,存在对一些执法理念理解不到位,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法治学习宣传。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局党组学法,不断提高局班子成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应对风险的能力。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业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抓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实体法、程序法业务知识的培训,促进法治工作队伍人员业务能力、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建设一支业务过硬、能力过硬、素质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完善行政司法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打击人社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