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7 10:03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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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向吉文诉你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怀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304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怀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304号裁决书
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一、申请裁决由被申请人立即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0元给申请人;若逾期支付,自裁决生效日起,增加以日利率0.097%且利滚利计算拖延支付时长的利息,同时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相关执行、代理、误工、资料、受理等费用给申请人;二、申请裁决本案双方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自2025年2月7日成立至今一直存续。三、申请裁决由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申请人。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怀化市顺方鞋业加工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向吉文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13元;二、驳回申请人向吉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应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应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行政中心综合楼16楼仲裁院1621室)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