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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8 20:04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怀社监理字〔202531

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3549、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9-1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1、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正大鹤城学府一期1#、3#”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刘爱国、杨中前等55名农民工工资562095元;

2、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正大鹤城学府一期2#、4#”建设工程项目拖欠蔡国政、李涛等228名农民工工资3375229元。

其中“正大鹤城学府一期2#4#”欠薪问题经我局介入后,达成由建设单位泽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支付协议,建设单位已于2025年7月7日将2#4#欠薪金额垫付到位1373089.77元,其中包含本案蔡国政、李涛等228名农民工投诉欠薪金额的20%(¥675045.8)。因此蔡国政、李涛等228名农民工投诉剩余欠薪金额:贰佰柒拾万零壹佰捌拾叁圆贰角(¥2700183.2)。

综上,“正大鹤城学府1#、2#、3#、4#”工程项目拖欠上述28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金额:叁佰贰拾陆万贰仟贰佰柒拾捌圆贰角(¥3262278.2)。经我局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后未履行到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经你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大鹤城学府2#、4#楼项目《农民工未付工资清单》;2.你单位出具的《承诺书》;3.正大鹤城学府1#3#刘爱国、杨中前等55人投诉举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明细表及劳务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单;4.蔡国政、李涛等228名投诉举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明细表及工资结算单;5.《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怀人社监理告字〔2025〕31号),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拟作出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向你单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并向你单位提供了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先行清偿“正大鹤城学府1#、2#、3#、4#”工程项目拖欠上述28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金额:叁佰贰拾陆万贰仟贰佰柒拾捌圆贰角(¥3262278.2),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号

联系电话:0745-2714293、13487458881

人:杨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