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11:06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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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龚佳莼子、雷文军、李小鹏、龙运发、康玉领、罗新华、付娉婷、李建、蒋振沅、张艳军、钟涛、陈前、丁波、田成等14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争议案(怀劳人仲字﹝2024﹞第87-92、99、104-108、114-11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
一、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87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0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0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怀劳人仲案字〔2023〕第88号: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三、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89号: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四、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90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407.89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7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137.8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91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7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757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220.28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92号: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七、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99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5日解除;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052.19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90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102.62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5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70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6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251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号: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0000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8号: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十三、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14号:缺席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5日解除;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9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怀劳人仲案字﹝2024﹞第115号: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73.71元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768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大厅)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