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01 信息来源: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公职人员“亲清”履职关系“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
2023年1月28日
公职人员“亲清”履职关系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根据市纪委《关于建立“清亲”履职关系清单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标《关于推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正面清单
全局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各族群众、宗教界人士、民贸民品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
1.要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深入群众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委政府周围,汇聚建设现代化新怀化的智慧和力量。
2.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落实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主动汇报、积极争取落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支持政策、普通高校招生民族考生优惠加分政策、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民族乡村振兴支持政策等差别化政策等。及时向上反映建议调整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研究解决优惠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3.要优化服务管理。优化民族成份更改、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和环节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件事一次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办好少数民族服务中心,优化来怀经商务工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经常性开展走访调查,帮助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和困难,助力来怀少数民族更好地融入城市,实现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
4.要主动联系交流。主动联系民贸民品企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无事不扰,有事上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联谊交友与谈心谈话制度,坦荡真诚、积极主动与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准确掌握思想动态,积极正面引导,进一步凝聚人心,力促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始终与党委政府同心同行。
5.要抓实依法治理。着力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民族宗教领域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依法依规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化宗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完善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落实两级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有效服务基层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要树立良好形象。接续开展民宗系统基层基础工作提升行动,常态化推进“三整顿两提升”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改进履职作风,树立民宗部门敢闯善创、踏实肯干、廉洁奉公、诚信守法、乐于奉献的良好形象,争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怀化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和带头人。
二、负面清单
全局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与各族群众、宗教界人士、民贸民品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
1.不得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2.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管理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以讲课费、咨询费、奖品、奖金等名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筹资、借款、借物、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4.不得利用履职便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行政、司法等工作,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5.不得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6.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服务对象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管理服务对象产品或者服务。
8.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单位或个人消费开支转由管理服务对象买单。
9.不得有违反本职工作或行业廉洁及其他规定的行为,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