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8 15:41 信息来源: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各县(市、区)民宗局和人社局、市直、中央、省驻怀相关单位:
根据12月21日六届怀化市委常委会2021年第14次会议意见,原则审议同意举办全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做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隆重表彰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推动新时代我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怀化。
二、表彰名额和表彰范围
参照全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规模,拟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20个,其中模范集体60个,模范个人6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表彰范围主要是2016年全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三、评选范围及条件
被推荐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反恐维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原则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倾斜。
2.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不作为推荐对象,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15%,民宗部门推荐对象控制在20%以下,县处级单位不超过模范集体总数的4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3.全国、全省和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4.评选表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的意见,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征求人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征求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初审、审定两次审核程序,实行所在单位、县市区(本系统)范围和全市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及评选程序
1.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统战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联系领导、市民宗局和市人社局参加的怀化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滕洋,电话:0745-2731217,18974500575
电子邮箱:6889151@qq.com.
2.确定联络人员。12月29日上午12:00前,请市直、中央、省驻怀相关单位将评选工作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推荐。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各单位将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表(可在市民宗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等材料(除表格材料外,还需提供一个2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与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报经市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审定。市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并下发表彰决定。
附件:1、全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名额分配表
2、评选工作联系人表
3、《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9、《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