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1 09:43 信息来源: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执行《怀化市民族宗教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怀民宗办通﹝2021﹞1号
各科室(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怀化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怀财购﹝2021﹞36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单位《怀化市民族宗教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经济科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员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十二条 队伍建设
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业务能力。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
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助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维护宗教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的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之后,由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十五条 主要政策:单位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依据的并需落实的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六条 落实机制
建立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各采购科室为采购需求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需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九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40-200万元的,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单个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4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40万元以上;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为40万元以下。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怀化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均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八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进行“双备案”管理
第七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备案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科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科室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进口产品采购在采购实施时遵循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编制采购需要。由采购科室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法规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公开信息,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需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六)审核采购文件。采购科室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投标文件应该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送办公室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保证发布的采购文件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七)参加开(评)标活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的委派工作。属于局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采购的,由办公室派员参加;属于科室采购项目的,由科室、办公室派员参加。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八)专家评审。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购领导小组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九)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固定价格 、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十)签订采购合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合同标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十一)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项目完成后,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成立由分管领导、办公室、采购科室、技术人员、局纪检监察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 1-2名参加验收。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十二)问责。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验收小组成员严格对项目进行验收把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记过,计大过,情节严重的,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十三)信息支撑。单位财务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实施简易采购。遵循本单位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肩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策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转入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八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项目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出配合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监督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1、评审报告(记录);2、采购计划;3、采购合同;4、发票;5、项目验收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办公室归档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员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十六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