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八批)
发布时间:2024-05-27 08:05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情况公开一览表 (第八批 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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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HN202405160087 |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紫东路大汉龙城一期北门胜记海鲜店制氧设备24小时运行,低频噪音扰民。 | 怀化市 |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 | 属实 | 噪音问题整改到位。 | 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要求负责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噪音整治。 整改情况: 1、5月19日,该店将所有的制氧机移装到门店外,并在楼顶安装隔音棉。5月21日,该店继续整改,将现有的2台制氧设备更换为静音制氧设备。 2、自5月22日起,该店夜间关闭所有制氧机,将当日未售卖完的所有水产品存放至其他无环境敏感人群的地方存放,次日再配送到门店。 |
已办结 | 无 |
2 | D3HN202405160060 | 1、沅陵县二酉乡谢某某连续采伐当地公益林。 2、多次举报无效。 |
怀化市 |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沅陵县二酉乡谢某某连续采伐当地公益林部分属实。被举报人谢某贵于2018年期间,在二酉乡桐木溪村小地名“翻天陀”“水库溶”“凉水坪”三块山场内滥伐林木数量总计201件,材积总计为43.777立方米,总蓄积为69.834立方米。经县公益林数据库比对及二酉苗族乡政府出具证明,二酉乡桐木溪村不属于公益林范围。故谢某贵在以上三处连续滥伐林木的问题属实,“采伐公益林”一事不属实。 2、多次举报无效不属实。经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核查,该乡政府自2018年以来,未接到关于谢某贵滥伐(盗伐)林木一事的举报材料。经排查县林业局信访件台账记录,2018年以来未接到关于“谢某某采伐(盗伐)林木”一事的举报材料。2023年6月12日,沅陵县林业局接到怀化市信访局反馈的关于“罗某芳反映2023年5月发现当地村民谢某贵非法采伐1000余棵树木及叁棵百年古树,向当地森林公安举报,当地不作为,要求查处”的信访件。经核查,该反映的情况不属实,2023年6月19日,沅陵县林业局就该信访件按要求向怀化市信访局进行了回复。2023年6月19日,县森林公安局接市森林公安局案件线索“谢某贵在二酉乡桐木溪村境内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砍伐林木”移送,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侦查,2023年8月18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贵;2023年8月25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被释放。经补充侦查,2023年12月5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再次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进行逮捕;2023年12月7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贵,次日,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被执行逮捕。2024年1月31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谢某贵移送至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被羁押在沅陵县看守所。2023年11月20日,沅陵县林业局接到省委第二巡视组受理的信访交办件“反映沅陵县二酉乡谢某贵盗伐林木、偷牛以及县林业局谢某刚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请求沅陵县人民检察院纠正对犯罪嫌疑人谢某贵不予逮捕的决定”的问题。2023年12月4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就“沅陵县二酉乡谢某贵盗伐林木”一事,沅陵县林业局就“县林业局谢某刚充当保护伞”的一事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核查,“县林业局谢某刚充当保护伞”一事不属实。2023年12月6日,沅陵县林业局对罗某芳信访事项作出了《关于罗某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12月7日正式书面答复罗某芳,并通过微信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
部分属实 | 对滥伐森林木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打击和处理到位。 | 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5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谢某贵逮捕,2023年12月7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贵,2023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被执行逮捕。2024年1月31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谢某贵移送至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被羁押在沅陵县看守所。 整改情况: 1、加强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生产的意识。 2、沅陵县林业局、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二酉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落实常态化管理机制,严防生态破坏。 |
已办结 | 无 |
3 | D3HN202405160056 | 怀化市靖州县城郊村野狗冲小河上游未知排污口,每隔一段时间排放黑臭污水,污染河流。 | 怀化市 |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4年5月18日,5月21日两次对该流域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污水排污口,且无生产经营企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污染河流的情况。近年来,靖州县对境内水体实行常态化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水质检测一次,数据显示该溪水不是黑臭水体,同时靖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未接到群众关于此类问题举报。 |
不属实 | 无 | 处理情况:无 整改情况:无 |
已办结 | 无 |
4 | X3HN202405160041 | 1、2023年5月众一建材有限公司以请求为崩塌土石方消除安全隐患的报告为名,非法盗采煤矸石15万吨之余,严重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达20余亩。 2、2023年10月众一建材有限公司采矿面积达400平方米,实际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10余亩。 |
怀化市 |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1、2022年11月,众一建材有限公司报告其二生产区后面山体因强降雨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报告情况属实,需要削坡消除隐患。2023年1月,公司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溆浦县众一建材有限公司北侧厂区不稳定边坡应急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削坡卸载产生剩余石料6712.93m3 (约1.58万吨),经县财政局拍卖实现收益5.5万元。经过该公司完成削坡、修复后,2023年12月,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其开展验收,出具《溆浦县众一建材有限公司北侧厂区不稳定边坡应急治理工程验收简报》,验收合格,实地测量削坡卸载的总挖方量为6635m3(1.56万吨),未超出设计方量,非法盗采煤矸石15万吨之余的问题不存在。经县林业局核实,该边坡应急治理工程范围涉及工矿用地5.91亩和林地7.8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4.46亩,乔木林3.37亩)。该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2023年5月15日溆浦众一建材有限公司向溆浦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处理崩塌的土石方,消除安全隐患的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一生产区后缘山体有裂缝错位,对下方生产车间和工人构成威胁,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7月,公司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溆浦县众一建材山体滑坡安全隐患消除方案》,方案设计边坡开挖土石方量为46340立方米。2023年9月16日,溆浦县财政局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拍卖,奠某以256000元竞得边坡开挖土石处置权。2023年12月9日晚,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接到溆浦县众一建材公司内有非法开采的群众举报,随即赶赴现场责停,因该公司未取得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批复实施排危削坡,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被立案调查。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人员调查取证,非法开采面积340.25平方米。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人民币12万元整。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缴纳罚款12万元,12月27日结案。经溆浦县林业局现场核查,该山体滑坡安全隐患消除方案范围涉及工矿用地5.92亩和林地6.53亩(商品林地,其中3.75亩未动工),未涉及公益林林地。该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不属实 | 无 | 处理情况:无 整改情况:无 |
已办结 | 无 |
5 | X3HN202405160042 | 怀化陆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夜间生产路面沥青混凝土,产生的刺鼻气味严重影响怀化市城北碧桂园小区居民的健康和生活。 | 怀化市 |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4年5月17日,经现场核查,怀化陆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从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7日下达《查封决定书》(怀环查(扣)字〔2023〕2号)后至今未生产,现场检查人员对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逐一排查,均未发现有生产痕迹。通过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2024年5月16日13时,位于怀化市城北碧桂园小区马路斜对面的沙发加工厂发生火灾,该沙发加工厂生产的原材料(木材、布料及海绵)全部被烧毁,火灾产生大量恶臭有害气体,发生火灾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时间与投诉人举报时间大致吻合(举报时间:2024年5月16日15点45分),系此次投诉的污染源。 |
不属实 | 无 | 处理情况:无 整改情况:无 |
已办结 | 无 |
6 | X3HN202405160141 | 1、洪江市电力公司职工不作为引发洪江市岩垅乡青树村11组楠湾森林火灾。 2、烧毁举报人10年前亲手栽种的11亩森林,1860多株林木。 3、对起火点周围树竹进行砍伐。 4、对烧毁痕迹造成严重破坏。 |
怀化市 |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 经调查核实,反映部分属实。 1、洪江市电力公司职工不作为引发洪江市岩垅乡青树村11组楠湾森林火灾不属实。引起火灾的原因无法判定是否由电力设施引发。2022年11月12日洪江市林业局对该起森林火灾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委托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此次森林火灾案是由电力设施管理不善引起,电力设施管理不善与此次森林火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023年2月24日、4月17日洪江市人民政府召开了两次案情协调会。协调会上洪江市林业局出具了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而国网洪江市电力公司对此次鉴定持异议,认为鉴定单位不具有鉴定资质且没有经过公司认可,所以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和法律效率(国网洪江市电力公司粟明城全程参与了此次鉴定)。鉴于当事方对起火原因认定意见分歧较大,协调会最终确定此事由当事方走法律程序进行行政诉讼。当事人钦某彬于2023年7月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国网洪江市电力公司聘请了郴州光华电力技术鉴定有限公司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了本次森林火灾与电力设施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重新鉴定的结果,且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已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故反映的该问题不属实。 2、烧毁举报人10年前亲手栽种的11亩森林,1860多株林木问属实。 3、对起火点周围树竹进行砍伐属实。 4、对烧毁痕迹造成严重破坏不属实。砍伐行为未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没有对烧毁痕迹造成严重破坏。 |
部分属实 | 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 | 处理情况: 经与当事人沟通并达成协议,洪江市林业局免费提供油茶苗木,于2024年12月前在烧毁的山场栽种油茶,并在后期新造油茶管护中,实时提供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油茶的生产。 整改情况; 加强森林火灾的宣传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