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C〔2014〕第1号行政处罚案
XX建筑工程公司影响防洪安全行政处罚案
HHCC〔2014〕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怀化市水利局
当事人:XX建筑工程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年8月15日,怀化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向舞水河左岸芷江县罗旧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程渣土,存在涉嫌水事违法行为。2013年8月25日,怀化市水利局负责人批准立案。8月25日至9月15日,怀化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杨XX、谢XX对XX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宅基地工程平整项目施工现场,对项目负责人彭XX、推土机司机杨XX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经调查查明,XX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宅基地工程平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于2013年8月中旬起擅自将工程渣土倾倒在舞水河左岸芷江县罗旧段,至2013年8月31日止已向舞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3处,共计11378.3立方米。
2013年9月16日,怀化市水利局分管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组织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水政科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集体意见。怀化市水利局法制科对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怀化市水利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同意集体讨论意见。
2013年9月17日,怀化市水利局向XX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的权利。XX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XX建筑工程公司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10月7日,经怀化市水利局负责人批准,对XX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对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处以肆万伍仟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银建支行怀化市财政局XX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责令XX建筑工程公司清除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渣土,恢复河道原状。该项工作必须在2013年10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XX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怀水罚字〔2013〕第XX号)。
2013年10月8日,怀化市水利局向该建筑工程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项目负责人彭XX对处罚决定书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怀化市水利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建筑工程公司对怀化市水利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了该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XX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询问笔录11份,勘验笔录、勘验图、舞水河道弃渣量计算表各1份,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XX建筑工程公司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建筑工程公司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XX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3年8月中旬起将工程渣土倾倒在舞水河左岸芷江县罗旧段,至8月31日止已向该河段倾倒渣土(防洪堤规划红线外)11378.3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XX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程渣土,造成泥沙淤积河道,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违法行为。
关于对XX建筑工程公司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怀化市水利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多次违法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多处倾倒渣土,且倾倒渣土数量较多,不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对XX建筑工程公司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XX建筑工程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怀化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湖南省水利厅或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怀化市水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