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0—13001
怀环发〔2020〕15号
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0日
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湘环发〔2020〕2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规定途径向怀化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核实、谁奖励”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标准的认定、审批、通知和发放。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0745-2714098;
(二)微信举报:怀化环保;
(三)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
(四)电子邮箱:hhsthjjxfjb@163.com;
(五)来信来访举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
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638号,邮政编码:418000。
第五条 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有效手机号码等信息,鼓励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明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具体地址、具体时间、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范围及奖励档次: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800元奖励: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2.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 1200元奖励: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一般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15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五)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第八条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件同时符合笫七条中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奖励标准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累计。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它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实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负责举报调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调查工作原则上60日内完成,确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银行账户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五)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三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委监委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