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怀化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6 15:02 信息来源:怀化市财政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县级、市级)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市州财政局会计科或专门监督科室、县市区财政局会计股或专门监督股室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2、财务、会计管理事项;
3、告知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或备案的县级、市级财政部门负责。

2

对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财政监督局、市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或专门监督科室、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或专门监督股室

企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4.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采购项目预算同级(省级、县级、市级)财政部门负责。

3

对公司、企业会计事务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会计处;市州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会计科;县市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会计股

公司、企业

1.是否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县级、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4

对公司、企业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市州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

公司、企业

1、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监督检查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省级、县级、市级财政部门负责。

5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省级)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涉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市州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机构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

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