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集思广益,凝聚民心,推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怀化。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11月底止,集中开展市级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活动,建立市级领导接访日,公开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访时间:7—8月 每周二、周四上午 8:30—12:00,9—11月 每周三上午8:30—12:00;
二、接访地点:市信访局。
三、注意事项:
1、经信访三级终结、法院终审、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及其他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的事项不列入接待;
2、基层事项没有县级处理意见的不列入接待;
3、有关部门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又不超过法定期限的事项不列入接待范围;
4、多人来访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
5、来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四、协调组织:
市信访局负责市级领导公开接访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服务。
咨询电话:2723750 2723970
怀化市信访局
2008年7月25日
来访须知
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现将群众来访须知公布如下:
(一)来访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访。
(二)不要在接待场所内喧哗、吵闹。接待完毕后自觉离开,不要在接待场所逗留,不得缠访、闹访。
(三)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须推选5名以内的代表集中反映问题,代表应将接谈意见如实转告给被代表群众。
(四)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请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基层或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在法定期限内的;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其他有明文规定不再受理的等,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再受理。
(七)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九)来访人应理清思路,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陈述问题,尽可能提供书面材料。
(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待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怀化市信访局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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