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日常 信息发布工作中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展现政务活动的窗口,对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与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就做好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日常信息发布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所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信息上网工程中保密工作的通知》(湘政保[2000]8号)、《关于定密工作及责任人的规定》(湘保办[2008]1号)等国家保密法规。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不得存储、处理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信息发布、审查责任,不得向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 三、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制度,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查责任人及审批责任领导,明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 四、严格规范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凡向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履行如下审查、审批程序: (一)由保密审查责任人(单位)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填写《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予签名。 (二)由保密审批责任领导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由上网信息经办或操作人员凭相关的审查意见与手续予以提供或发布。 (四)凡向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交上网发布信息的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应同时提交保密审查审批手续的复印件。 五、各部门网站在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实行网络链接时,各部门应对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并按要求建立部门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用于上网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各级各单位凡用于处理、传递和发布上网信息的计算机要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单位的涉密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七、切实加强磁介质信息载体的保密管理。凡用于报送或上网发布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信息载体,不得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做到专盘专用,并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八、在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工作中,遇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可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提供业务上的指导。 九、上网发布政务信息要贯彻“公开是前提,保密是例外”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十、对在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传递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怀化市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怀化市委保密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 保密 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6月24日印 共印150份
附件: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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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发布上网信息的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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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或发布信息的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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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意见 |
审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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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批意见 |
审查责任领导: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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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经办、操作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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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保密审查意见”栏中,须根据所提供或发布的内容,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核待审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提出是否同意提供或发布的具体意见,以便审批责任领导复核、审批。
2、“处理结果”栏中,直接发布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根据要求提供的,须注明受文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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