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刑检职能作用

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huihua.gov.cn 作者:李志成 来源:http://www.hjs.gov.cn/ 更新时间:2008-05-15

    “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和危害群众安全的刑事犯罪, 我们要积极争取市委、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坚持快捕快诉,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加大追捕追诉力度。”5月12日,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满红在该院的民主生活会上对刑事检察部门的今后工作作了进一步要求,“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青少年,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并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在运用司法职能化解社会各种纠纷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为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3日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当年1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两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措施和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性化关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所处的地位和能发挥的作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该院找准检察机关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为落脚点,在维护稳定中化解矛盾,加大处置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能力,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

    办案过程中,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贯彻“严打”方针与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机结合,积极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好玩电子游戏的陋习和对法律的无知,让我走入歧途,但检察官叔叔对我爱护有加,让我重获新生。在今后的时间里,我将牢牢记住检察官对我的教诲,同时也要多学习些法律知识,不再为一时糊涂而终身悔恨。”一名时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在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发出的肺腑之言,他曾先后9次在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等场所内外以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学生钱财共计37.5元。

    据统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和解案件16件。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初犯、从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有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还有的是亲友、邻里、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均符合不捕不诉条件。办案人员还根据这些刑事和解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捕不诉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如胡某涉嫌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其表姑李某家窜门时偷走李某的银行存折,并于当天下午在银行将存折上的3800元取走。该案被警方移送过来后,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胡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其丈夫已将她所盗取的存款如数还给李某。同时,李某还写了一个申请报告,称已原谅胡某的行为,并请求政法部门依法对胡从轻处理。办案人员在按照盗窃罪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分析了犯罪嫌疑人胡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注意深挖其犯罪根源,认为其走上犯罪道路属偶然失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胡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与此同时,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还针对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积极做好不捕不诉的答疑说理工作。对运用刑事和解政策案件作出的不捕不诉案件,办案人员耐心释法说理,既做好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又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解决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对不捕不诉的案件进行答疑说理,有效地提高了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有力地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刑事和解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将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为己任,在当地形成了一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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