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怀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 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防汛抗灾方针。驻怀部队和武警官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怀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怀化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电信局、市移动通信公司、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怀化军分区司令部、怀化武警总队、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农办、怀化日报社、市人事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建设局、市物资行管办、市水文局、市商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广电局、市供销社、市电力公司、怀化电业局、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江、河、城市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市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城市防御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 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洪水预报;根据调度方案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民政局 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 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属农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市林业局 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做好砍伐林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预防工作,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 市电信局、移动公司、市微波通信局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防汛各项通信措施;负责调配防汛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防汛无线电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市卫生局 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并服从防洪需要;优先组织和提供防汛抢险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紧急防汛期间,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抢险救灾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 怀化军分区司令部、怀化武警支队 根据防汛需要,及时组织驻怀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 市发改委 做好有关防汛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储备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市经委 协调防汛排涝的供、发电负荷安排;负责本系统工矿区的防洪保安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会同市防办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农办 协调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人事局 做好抗洪救灾先进表彰奖励,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抗洪救灾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农机局 负责防汛抗旱、设备配件储备、供应、管理,督促落实对防汛抗旱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 协调城镇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城镇排水系统和市政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洪抢险物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市商业行管办 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负责一定的防汛物资储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有关行业、有关单位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督促各行业落实防汛抢险救灾预案和措施。 市广电局、怀化日报社 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物资行管办 负责市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怀化水文局 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 市电力公司、怀化电业局 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部门防汛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防汛抢险的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及水毁工程等基本情况。 市保险协会 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洪灾保险,及时进行投保户财产理赔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部门负责天气形势监测、预测与报告,遇暴雨天气应提前24小时向市防汛办通报,降雨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作滚动预报。随时报告实时降雨资料和天气形势发展预报。 3.1.2 水文部门负责对各控制站雨量、水位、洪水流量作实时监测和预报,平时按有关工作规程向市防汛部门报告,当降雨、洪水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实时向市防汛部门报告。 3.1.3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及时部署并采取相关措施,将运作情况实时向市防汛部门报告。 3.1.4 重要水库、重点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坝、堤防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汛期每日8时将有关运行数据向市防汛部门报告,发现异常和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1.5 各级防汛办公室负责对洪涝灾情进行及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并对雨情、水情、工情、险情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上报。 3.1.6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方面综合情况,及时提出洪水风险初步分析成果,制订应对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相应对策。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县(市、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超过警戒水位不多(小于1米),堤无险情。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主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较多(1-2米),堤无严重险情。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镇部分堤防开始漫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3)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省防指和省气象局向我市发出紧急警报。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很多(2-3米),县城堤防全面漫堤。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县城和集镇堤防全面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大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抗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沅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特多(3米以上)或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各干支流河道四处漫溢,沿河两岸田地和城镇受淹非常惨重,怀化城区堤防也可能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超大流量泄洪,大范围山洪暴发,有重大工程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全面告急,灾情特别严重,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一般洪水Ⅳ级响应: (一)基层防汛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对堤防、大坝的巡查,对涵闸、水管要注意关闭,做好洲滩物资、人员的及时转移工作,水库要将水位迅速降至规定的汛限水位。 (二)防汛值班人员需办理的事项: (1)全面收集实时雨情、水情、工情。 (2)向市防汛办领导及市防指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3)检查并指令春阳滩、蟒塘溪、三角滩、晒口、水酿塘、朗江、螺丝塘、洪江、黄土溪、岩屋潭、长田湾、深子湖、刘家坪等水库、电站按照下达的调度方案以安全泄量迅速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 (4)向各县(市、区)防办值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三)防汛办需办理事项及职责 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全面了解各地抗洪抢险动态,及时掌握雨水情、险情、灾情;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将相关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报告。 (四)召开防汛会商会议 (1)会商主要内容: ①听取水文、气象、防办关于雨情、水情及气象、水文形势预测预报、工程运行情况汇报; ②商讨应对举措,部署防汛工作; ③研究讨论有关水库的调度运用问题等。 (2)会议主持人: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3)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 会商结果及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根据会商决定是否下派工作组加强对各地防洪救灾工作的指导,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会商决定和职责分工开展防洪抗灾工作。 4.3.2 较大洪水 Ⅲ级响应: (一)各有关人员、单位需采取的行动和责任界定 (1)防汛值班人员:迅速将实时雨情、水情及各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向市防办和市防指主持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全面收集雨情、水情、灾情,指令沅水干支流各重点水库以安全流量迅速将水位降低至汛限水位以下,同时向各县(市、区)防汛值班人员通报。 (2)市防汛办:当接到防汛值班人员报告后,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并请示副指挥长或市水利局负责人增加值班力量,获批准后负责安排落实;及时组织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水库运行情况及各地抗洪抢险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市防汛正、副指挥长报告;时刻监视上游及各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各站降雨情况,提出水库实时调度建议方案;视情况发布汛情通报及向省防办报告。 (3)市水文局: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依据水库调度和降雨变化情况作出修正预报;视汛情派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市防汛办。 (4)市气象局:按照市防指或有关领导要求,及时作出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天气预报;视汛情派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市防汛办。 (5)市水利局:各有关科室全面掌握和提供水库运行情况;局办公室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安排调度好防汛用车。局负责人按照分工带技术人员分赴各责任县(市、区)协助、指导防汛抢险抗灾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二)召开调度建议方案会商会 (1)会议内容:在接到水情预报后,1小时内提出流域内重点水库调度建议方案。 (2)会议主持人:市防汛专家技术组组长。 (3)参加会议人员:副指挥长、技术组成员、防汛办有关人员,其它单位另行通知。 (4)调度建议方案由专家技术组组长或副指挥长提交防汛会商会研究决定。 (三)召开防汛会商会议 (1)会议主要内容: ①听取有关雨情、水情、气象、险情、灾情和水库运行情况汇报,分析未来天气趋势及雨、水、工情变化动态; ②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及应采取的紧急对策; ③讨论决定重点水库调度运用问题; ④签发调度命令。 (2)会议主持人: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3)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 ①市防指部分正、副指挥长,调度建议方案提出的部门行政、技术负责人; ②防汛办有关工作人员; ③市水文、气象部门行政、技术负责人; ④市国土局行政、技术负责人; ⑤其他单位人员,视汛情另行通知。 会商结果及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根据会商决定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加强对各地防洪救灾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指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洪抗灾工作。 4.3.3 大洪水Ⅱ级响应: (一)各有关人员和单位需采取的行动和责任界定 (1)防汛值班人员:迅速将汛情及洪水预报初步结论向市防办领导和市防指副指挥长报告;指令上游各重点水库按规定的安全泄量,迅速预泄腾空库容,作好错峰削峰调洪准备;向各县(市、区)防汛值班室通报汛情。 (2)市防汛办:全部工作人员迅速到岗,增派值班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工情、险情、灾情、水库运行状况,并及时向正、副指挥长报告;提出水库调度初步方案;及时编发防汛快汛或情况综合等;保障防汛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按照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示,及时下达水库调度命令及防汛抢险救灾指令,并监督执行,随时反馈落实情况。 (3)市水文局: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负责作洪水过程滚动预报;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市防汛办。 (4)市气象局: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1、2、3日的天气预报,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市防汛办。 (5)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运行情况,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好抗洪抢险,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防守和巡查。 (6)市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必要时,对危险点的群众要督促落实其提前转移。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等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遣。 (二)召开调度建议方案会商会议 (1)会议主要内容:在接到水文预报后40分钟内提出水库调度建议方案。 (2)会议主持人:市防指副指挥长。 (3)参加会议人员:市防汛专家技术组长、顾问、防汛办有关人员,水文、气象部门行政、技术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另行通知。 (4)建议方案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提交防汛紧急会商会决定。 (三)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 (1)会议主要内容: 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听取工情、险情、灾情等汇报。 ②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 ③研究决定洪水调度方案,签发洪水调度命令,发布汛情紧急通报。 ④研究、决定、部署抗洪抢险工作,报请市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 ⑤协调各部门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研究抗洪抢险人、财、物的调度问题。 ⑥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抗洪抢险指示精神。 ⑦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领导报告抗洪抢险工作等。 ⑧决定是否向省防指提出五强溪水库提前泄洪建议。 (2)会议主要决策事项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研究决定并宣布全市或某一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②按照专家技术组提交的水库调度及堤防运用建议方案,经研究,调度运用方案确定后,由指挥长签发水库调度和堤防运用命令。 ③研究决定军、警、民兵预备役等防汛抢险救灾队伍集结规模、形式、地点、分配具体任务。 ④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组织和调配工作,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依法签发紧急征调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命令,并指令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⑤研究、决定洪水威胁区人员转移安置事项。 (3)会议地点:市防指防汛会商室。 (4)会议主持人: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5)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 ①市防指副指挥长; ②市防办有关工作人员、市防汛专家技术组长; ③市水文、气象局行政、技术负责人; 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⑤其他单位和人员另行通知。 会商结果及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级领导按联系分工在24小时内带领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各县(市、区)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救灾,财政部门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铁路、交通部门保畅通、保防汛物资运输,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怀化军分区和武警支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或联系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 4.3.4 特大洪水Ⅰ级响应: 响应的行动与大洪水Ⅱ级响应行动相同,只不过牵涉的范围更广,力量更多。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和中央紧急支援。 紧急防汛期间,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汛情公告发布规则:汛情紧张需要发布汛情公告时,市防指统一向各县(市、区)防指发布汛情通报,各县(市、区)防指根据市防指的通报,结合当地实际,要立即通过当地广播、电视、宣传车、公文传真、电话等手段发布各地的汛情公告,各地防指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自行发布汛情公告,Ⅰ、Ⅱ、Ⅲ级洪水的汛情公告,必须在接到市防指的通报后1小时内及时向社会传播告知。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5.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 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1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失事后6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 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 应急处置 4.7.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请求省防指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 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应急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怀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商怀化军分区、怀化武警支队向上级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防办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怀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1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的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市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5.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实现气象、水文、重点工程单位的雨、水、工情等信息数据共享,并确保信息畅通。 6.1.3 出现突发事件后,市各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抢险救援保障 6.2.1 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部队抢险队伍由怀化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和联络。每个乡(镇)、街道要组建20—3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50—80人的群众预备抢险队伍,重点工程单位要建立以职工为主的专业抢险队伍。 6.2.3 技术保障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市防指、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1)电力部门(市电力集团和怀化电业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保证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医疗与治安保障 (1)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物资、供销、农机、商业等代储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或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遭受严重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援。 (3)市、县(市、区)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沅水干流和主要支流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4)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商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6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 公众信息交流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沅水和6大主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按影响范围和分管权限,由市或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灾工作。 7.1.2 培训教育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培训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培训,以及村(市)民的防洪减灾宣传教育。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演练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将要进入城市,或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 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防汛会商:是指由市、县(市、区)领导或市、县(市、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上,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征及其演变规律。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省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怀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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