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业工作组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件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矿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由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及时向国家矿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矿难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完成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煤炭工业局 负责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省煤矿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和处置。
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协助、指导事故灾难救援行动,组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监察厅 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省公安厅 负责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灾难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等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省交通厅 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等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 分别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参与所属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灾难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报告。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组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省属、市州、县市区属煤矿矿难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灾难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之于众。
(3)突出矿井突出严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放炮时间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5)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1)省属煤矿(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按隶属关系报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2)市州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县市区属煤矿及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4)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省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省监狱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
3.2.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对事故灾难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灾难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国务院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响应。
(1)Ⅳ级: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特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启动
省、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2人/次,启动矿级应急救援预案。
省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市州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0~29人/次,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为主,由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省属煤矿死亡10人/次以上,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0人/次以上,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协助事故救援,并由省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矿难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灾难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5.2 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矿难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见《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包括:火灾事故救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水灾事故救援;顶板事故救援;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4.6信息发布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矿难信息报告系统。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为全省煤矿矿难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矿难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分局、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也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队伍保障
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省煤矿救护队伍、矿难救援专家库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白沙、资兴矿山救护大队和长沙矿业集团救护中队及娄底、邵阳市救护大队,为全省煤矿矿难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企业和本辖区范围内煤矿事故的抢救;省内发生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要听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省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国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煤炭局及省属矿(公司)的救护队和省指定的5个重点应急救援大(中)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省内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省煤矿特大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省卫生厅要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矿难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治能力。
6.7 物资保障
省煤业集团公司、省属煤矿和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湖南省煤矿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相关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工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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