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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及产业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六)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市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炎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订关指导实实施;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科技园工作。
(七) 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八) 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研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资格认定,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九) 贯彻实施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分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十) 拟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环境;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二) 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三) 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四) 归口管理地震办工作。
(十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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