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综合保险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

文化娱乐场所综合保险

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文化娱乐场所综合保险

  一、保险对象
  凡经公安、文化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影院、放像厅等,均可由其所有者或经营者(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经济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冰雹、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或地陷、破坏性地震、空中物体坠落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文化娱乐场所在开门营业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使参加娱乐人员(下称顾客,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伤残、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下称雇员),在娱乐场所工作期间,从事与被保险人营业有关的工作,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根据有关法律或雇用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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