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险对象
凡依法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委派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员工(干部),因公出差乘坐或驾驶飞机、火车、地铁、汽车、摩托车、轮船、电梯时,因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抢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隧道坍塌、洪水、泥石流、冰雹、雷电、海啸、龙卷风;
(三)碰撞、倾覆、坠落、沉没、触礁、冲出跑道、出轨、断缆、脱钩;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劫机、劫车、劫船。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